400-033-6027/微信:18511975698

沧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沧州学会计哪家好呢

来源:沧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发布时间:2019/9/18 9:47:50

近年来,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AdjustmentMechanism俗称对赌协议,以下简称VAM)作为股权投资中平衡风险和收益的有效工具得到广泛应用,常见于创投资本和成长资本等不以取得被投资公司控股权为目的投资案例中。投融资双方未来根据目标企业运营业绩,按照约定对资产或者股权进行对价调整,但是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对价调整的依据、对价调整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是否应缴税、如何税前扣除等问题还缺乏确定性规范。本文通过一则案例,对VAM的补偿款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提出一些观点和看法。

沧州学会计哪家好呢

案例

某上市A公司以172834.792万元价格受让B公司持有C公司65%股权和D公司持有C公司30%的股权,股权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评估的公允价值确定。B公司、D公司均与A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但并非控股股东。为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权益,对C公司做了盈利预测,转让方B公司、D公司的控股股东E公司与A公司签订“对赌协议”。双方约定,未来三年(2013年~2015年),C公司净利润如果无法达到预测的8169万元、9452万元和11630万元,E公司将按权益比例,以现金补偿方式补足净利润差额部分。C公司2013年实际净利润为-3503万元,与E公司承诺的缺口为11672万元。A公司于2014年收回了补偿款,对此款项如何处理?是计收入纳税还是直接冲减投资成本?目前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

观点一:计收入纳税。理由是《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说明该事项不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而是接受捐赠行为,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观点二:直接冲减投资成本。理由是A公司在估值调整期内支付的股权收购对价,是基于目标C公司已经在“未来收益法”下对其股权评估作价时考虑了未来的盈利,E公司支付的盈利补偿款,实际上是返还部分收购对价,是基于未来盈利而作出的对目标C公司资产估值偏高的对价调整,不同于从被投资公司中分得的股利。又由于C公司股权比率没有发生变动,因此,A公司实际收到的盈利补偿款,不作收益处理,直接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成本,减少计税基础,付款方B、D公司则作为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成本,相应增加计税基础。

观点三:按期权进行处理。理由是VAM就是收购方与出让方在达成股权收购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上例中,“对赌协议”约定,如果C公司利润不达标,E公司要向A公司支付补偿,实际是E公司向A公司卖出了一份看跌期权,因此,VAM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领取试听课
每天限量名额,先到先得
温馨提示:为不影响您的学业,来校区前请先电话或QQ咨询,方便我校安排相关的专业老师为您解答
  • 详情请进入 沧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关于我们 | 招生信息 | 新闻中心 | 学校动态

版权所有:搜学搜课(www.soxsok.com)